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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琼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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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XX模具钢诉常州市XX工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9-08-22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7日至2016年3月17日,原告受被告委托,先后多次为被告的齿轮、齿轮轴等产品进行热处理加工,产生加工费计47115.38元,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支付了加工费19032元,余款28083.38元未付。为索要剩余加工费,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8083.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加工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送货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律师点评

原、被告之间形成加工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了提供加工服务的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加工款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的剩余加工款28083.38元的事实,有送货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相当于其应得加工款的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发票是较好的货物交付凭证,请务必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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