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XX,女,1964年X月30日生
被告: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案件经过:原告与其前夫在申请离婚后,独自购买一套房屋。但因前夫是台湾人,其离婚申请需送至省厅审批,故房产证下发时间早于审批时间(只有几天)。2020年,原告要求处分其房产,却被告知需男女双方本人来房管局办理析产。但原告前夫早于2019年去世火化,且在大陆没有任何继承人。故原告将被告诉诸法院,要求办理过户。
立案后,被告审阅了原告材料,决定特事特办,故双方和解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