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共签订四份《买卖合同》,其内容均为被告一向原告购买圆盘式刀库,四份合同金额共计为74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一交付了全部货物,但被告一仅支付了195000元货款。鉴于此,原告与被告一进行了对账,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一结欠原告货款546000元。2017年5月31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联络函》,对上述546000元的还款计划做出承诺,被告二也在该《联络函》承诺对该笔欠款承担无限责任担保。
此后,被告一并未按照《联络函》中承诺的还款计划向原告支付货款,仅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54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买卖关系明确,双方存在清楚的买卖合同,且原告按约向被告开具了发票,并且与被告来往过询证函,案件基本不存在出现极端情况的可能。
后双方经调解,原告统一让被告分期付款,但若一期未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要求被告加付违约金10万元。
律师建议
在企业双方存在较为大额的货物欠款往来时,及时对账,签发询证函,对账单等保留证据是一个非常好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