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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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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吸毒成瘾,女方提出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
更新时间:2019-08-03

案情简介:原、被告于1989年认识,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2117日在河北省保定市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200821日生育一子赵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逐渐加深。20157月,因双方产生争执后,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并把原告赶出家门,致使双方分居至今。被告现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其父因病不能自理,长期卧病在床。被告自1997年开始接触毒品,后吸毒成瘾。2011年,被告因吸食毒品被保定市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2012124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查获,经对其尿检后认定被告吸毒成瘾。因此,保定市公安局决定责令被告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121216日至20151215日止)。被告在庭审中自称,最后一次吸毒是20155月。原告杨某诉称,婚后被告对原告和整个家庭缺少基本的照顾,加上被告长期吸毒,且在平时的生活中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的不良习惯给整个家庭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赵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赵某甲年满18周岁止;两人分居前共同居住的老房子(价值15.3万元)归原告所有;依法分担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是因为有了第三者才提出与被告离婚的,原告多次出轨背叛被告的行为给被告的心理带来极大的伤害,被告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赵某甲归被告抚养,原告不用承担抚养赵某甲的任何费用。另外,争诉房屋在建房时被告父母出钱出力,宅基地也是被告父母的,是家庭共有房产。


律师观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杨某要求离婚,被告赵某某同意离婚,经调解无效,本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准予离婚。被告的父亲长期卧病在床,需要家人照顾,被告自身因长期吸毒也需要进行戒毒治疗。现阶段赵某甲与被告共同生活对其健康成长不利,应由原告抚养较为妥当。故原告要求抚养赵某甲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被告的实际负担能力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00元。关于双方共同债务及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首先,原告主张的存在共同债务20000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提交其姐姐银行取款记录复印件及欠佟某的借条复印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债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案中的争诉房屋,被告认为系家庭共有财产,村委会也为其出具了相应证明,分割该财产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告可另案起诉。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双方生育一子赵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赵某某自201512月起每月25日前,每月给付抚养费人民币700元至赵某甲年满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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