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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08-02

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键词:民间借贷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京02民终3175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 2019-03-22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刘x

被上诉人: 王xx

被上诉人代理律师: 吴丁亚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男,1961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428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30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3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王xx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诉讼不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刘x与王xx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经济犯罪嫌疑早已在2016年通过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公安部门向王xx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故本案不涉及经济犯罪问题。

被上诉人辩称

xx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刘x的上诉请求。

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xx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2、王xx支付借款利息、违约金(自20166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王xx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x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本案争议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尚不确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于法有据,处理并无不当。刘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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