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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占用耕地搞建设不合法
更新时间:2019-07-02

近期在办意见民事纠纷时,听当事人讲起其老家征地的一件事,事因县医院选新址新建,县政府征地后没有依法一次性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而是每年每亩一千多元的价格从老百姓手里租地,这明显是一种“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

征地是国家以社会发展需要,强制性的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过程,在征地的过程中要满足被征地农名的关于征地事宜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利,并且要一次性支付征地补偿款,不得拖欠、占用征地补偿款。而“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此种用地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并非国家合法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以“以租代征”的方式非法占用农用地搞非农建设,对于用地企业,被征地农名,地方政府来说都有重大危害。第一,对于用地企业来说,没有合法的征地审批手续,虽然也向政府交纳“出让金”,但是用地权益并不受法律保护,任然是非法占地行为;第二,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这样租用集体土地搞非农建设,不但剥夺了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全额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而且土地租用之后,当不在租用土地的时候,土地也已经不可能再进行农业生产,使被征地农民永久的失去了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第三,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这是一种明显的执法违法的行为,不经要受到行政制裁,更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不顾党纪国法,也损害着政府形象,政府且如此更如何施教公众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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