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法院:广丰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赣1103民初1737号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18年12月,被告王X以家里有事急需用钱及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50000元,由被告出具两份借条,其中一张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及违约金。后经原告催取,被告一直推诿,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委托本律师诉至法庭。
办案过程:
当事人到事务所后,本律师详细询问了案情,原来原被告曾经有恋爱关系,相处期间双方互有款项往来。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于2018年4月向原告出具一张30000元借条,于2018年8月出具一张20000元借条,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还清,否则承担2000元违约金。后双方感情恶化,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本案的重点在于借款给付方面的证明,原告是通过多种方式将款项给付被告的,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比较杂乱。本律师花费了半天的时间仔细整理了支付凭证,指导原告将凭证如微信转账记录等全部打印出来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好,现金交付的部分也制定了详细的策略引导对方自证,为庭审打下坚实基础。开庭的时候被告辩称是在受原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律师有力驳斥了对方的虚假言论,法院也没有采纳对方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对律师工作表示满意。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X偿还原告杨X借款50000元、违约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王X承担。
案件点评:
在审判实践中,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2011)336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会议纪要(2013)1号文,也对民间借贷案件做出来详细规定。
因为,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民间借贷交付时才生效。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借款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没有实际交付,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实,且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使人对借据载明的数额产生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在审理中,要对借款交付的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尤其对于大额借款,若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需通过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相关的证人证词等进行综合判断,若出借人除借据外无法举出其他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