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号:桓劳人仲案字[2019]第165号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 XXX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边学亮作为委托人诉 山东省桓台县XXXX有限公司 劳动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人自2018年XX月XX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后迫于单位领导的压力,申请人被迫于2019年XX月底从被申请人处离职。
期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申请人缴纳保险,申请人长期加班,因此诉求双倍工资、加班费合情合理。
本案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针对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具有惩罚性,不因劳动者的离职原因而免责。因此双倍工资应当支付给申请人。拖欠的加班费也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申请人的离职是被申请人提出,要求申请人离职。因此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6.5个月,应当计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XXXX元。
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仲裁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边学亮 律师
2019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