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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学亮律师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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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不构成伤残 代理原告
更新时间:2019-02-03

判决书案号 2018鲁(0303)民初2900号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我方代理原告电动三轮车,被一辆清洁车追尾,受伤住院,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三轮车上待售的花卉全部损失。

本案办案的成功点在于:

1、原告为个体工商户,自己进花卉、销售、自己也栽培。但没有正式的发、收货单。只有一个简单的帐,对于证明误工损失方面较困难。而误工费又是一个大头。最终本律师通过全面收集各种资料、互相印证。使法院以零售业的年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帮助当事人获取了超过保险公司愿意给的1万元以上的误工损失。

2、花卉的财产损失,本律师通过事故现场照片、各类证明等材料,使法院支持了车上花卉的损失。

3、本案不构成伤残,也没有申请鉴定,本律师通过相关标准作为依据供法院参考,并对法院的判决起了有利的影响。

4、判决后,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了赔偿金,远远超出之前协商的赔偿数额。获取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当事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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