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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犯取保候审期间流窜盗窃两罪并罚
更新时间:2011-09-20

交通肇事案犯取保候审期间流窜盗窃两罪并罚
作者: 涂国华 陈翀

中国法院网讯 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取保候审期间,竟然流窜到外地盗窃并被判处期徒刑七年和罚金。9月19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盗窃罪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去年3月1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游某驾驶粤CD9225小轿车途经黎川县日峰镇状元路九方广告公司路段左转弯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措施不当,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与无机动车驾驶证的罗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罗某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经警察大队认定,游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3月22日,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被告人游某的妻子及代理人与被害人的妻子及代理人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游某赔偿罗某安葬费、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25万元,当天游某家属支付了15万元赔偿款后,游某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于200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主审法官介绍案情说,"在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竟然流窜到外地盗窃,2010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漏罪,今7月13日被押解回黎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措施不当,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参与救护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应视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告人的亲属能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游志刚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盗窃罪,而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仅对盗窃罪作出判决。对遗漏的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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