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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厂上班中被外来车辆撞伤如何赔偿?
更新时间:2019-04-28
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主体都有哪些?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日中午13时左右,被告一姚某驾驶车辆皖C318**半挂车在广东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沙头工业区振业西二路高洁物流园内装货,在装货期间,被告一姚某将车停在档口外,广东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往车上装载压缩机。期间,广东某物流有限公司检查货物装载安全性时,叉车停止作业,并且叉车臂未从垫仓板处退出,此时被告一姚某在未得到现场操作人员指挥,并且自己未下车勘察周边环境时突然发动车辆后退行驶,在现场人员大声喝止的情况下依然未停止车辆行驶造成叉车被半挂车牵引带动后叉车侧翻,导致原告周某(系广东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左腿被叉车压伤,并车上2托货物不同程度毁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沙头分院救治(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15日,共住院75天),经诊断为: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之后,在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沙头医院第二次住院治疗(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5月9日,共住院22天)。病情稳定后,原告于2018年5月30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评定被鉴定人周某损伤为十级伤残;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肆个月、护理期为叁个月、营养期为叁个月、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叁仟元整(不含鉴定费)。并因此产生鉴定费3000元。

被告一姚某驾驶的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是被告二怀远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赣L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有人是被告三某大顺物流有限公司。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

【判决裁决】

根据案件事实,责任分配,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姚某承担80%。

1、被告姚某赔偿原告209218.63元,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两物流公司对姚某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保险公司在1122000元的额度内对第一项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当地生活水平,案件事实等因素,来确定相关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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