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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工作受伤,定作人要不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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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因甲幼儿园园内树木需要修剪,其找到段某进行协商修剪树木事宜,双方签订了《安全施工协议》,并由段某进行施工,段某没有修剪树木的资质。2018年8月,在修剪树木过程中,段某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1.脊髓损伤,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直肠;2.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内固定术后;3.不完全性截瘫;4.骶骨骨折;5.泌尿系感染;6.混合性焦虑和抑郁状态等。后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幼儿园赔偿各项损失共874356.91元(包括医疗费145729.79元、残疾赔偿金4097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31518元等费用)

仲裁裁决

经一审法院判决:本案为承揽合同关系,甲幼儿园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过失,甲幼儿园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段某进行赔偿,判决甲幼儿园向段某支付赔偿款296246.11元。

甲幼儿园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甲幼儿园在选任承揽人即段某进行树木修剪工作时,没有当场核实段某的资质情况就与其签订合同,未能尽到合理谨慎的选任义务,故甲幼儿园作为定作人,在本案中具有选任过失,应当根据其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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