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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工伤赔付差额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更新时间:2019-04-15

王某超诉称:

1.2013年3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66元。

2.2013年621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伤害属工伤。

3.受伤时间2012422日。

4.2013年81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日期为20121022日。

5.社保机构已经支付的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66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57元;社保局计发工伤待遇的基数为2523元。

王某超提交证据:《劳动合同》、《工伤鉴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社保支付凭证

公司辩称: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工伤赔偿差额。

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

法院判决: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03.2元(2950.8×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2994.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93.8元。


律师点评:

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必须按照伤残等级标准进行支付,没有争议。关于工伤赔偿差额,如果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所得赔偿大于社保已支付的赔偿,则差额部分应由公司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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