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称:公司未支付其医疗期的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月薪1500元,2012年3月5日入职。
公司辩称:公司无需支付张某医疗期工资及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在2012年10月9日至2013年1月6日期间,原告虽然没有上班,但该期间属于国家规定的3个月的医疗期,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该期间的医疗期工资3600(1500×3×80%)元。被告依法应支付原告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1月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755元。
律师点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