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91民初2288号之一
原告:许*昳,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然,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开荣,曹县普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许*昳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许*昳诉称,2013年3月23日,原告之母将现金15万元存入曹县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灿的账户,用于原告购买位于菏商路曹县**家园小区住房。2015年3月27日,被告在原告交纳15万元购房款的基础上,以个人名义与曹县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签了购买上述小区5号楼2单元101室房产合同。后经双方结算,约定被告于2018年10月13日偿还原告15万元及108000元利息,被告出具了借据。现被告拒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曹县,原告许*昳在曹县农商银行工作且经常居住地亦在曹县,本案应移送曹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为此提供了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离婚登记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民间借贷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曹县,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曹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继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