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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借贷纠纷一案追回全部借款
更新时间:2019-02-23

本情况案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朱某因需向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息20%,后又陆续向成某借款共90000元。

代理律师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办案过程:

民间借贷合法,但往往即使胜诉也不能实质获得清偿,故张涛律师建议委托人调解。双方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判决结果: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本金90000元,利息8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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