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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19-02-23

基本情况案由:寻衅滋事

案情简介:201010月,被告人郑某、李某在酒吧跳舞时,与被害人李某发生身体碰撞,从而引发争吵,双方斗殴,经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办案过程:

本案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此类犯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量刑有很大好处,但本案中被害人有三个,两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对量刑较为不利。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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