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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轻处罚
更新时间:2019-02-22

基本情况案由:妨害公务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2016年12月,刘某在下城区某足浴店内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店内工作人员报警。刘某在明知民警前来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然以手抓、脚踢等方式,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抗拒抓捕,造成该民警左上唇粘膜两处粘膜破损、左小指近节指间关节背侧及右手侧小鱼际处表皮剥脱。经鉴定,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标准。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2015年底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名做了修改,增加妨碍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从重处罚。这条修正案的目的即是为了回应现实生活中众多打警察的例子,力图树立人民警察的权威。

本案中张涛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辩护:

1、在本案中,被害警察的伤势并不是很严重,只是轻微的抓和踢,因此刘某的处罚不会过于严重。

2、刘某酒后乱性,导致妨害公务,事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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