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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泽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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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具收入证明需谨慎
更新时间:2019-02-22

在劳动纠纷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数额产生争议时,能否仅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笔者通过分析如下一则劳动仲裁案件进行说明:

案情简

2007年,王某加入甲公司处工作,担任厂长职位。双方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分别为1500、1500,1860元。2010年,王某因买房需要向甲公司大股东借款30万元,同时甲公司给王某以及王某配偶出具了收入为8500元/月、2500元/月的收入证明。

2017年2月,王某从甲公司处离职,并以邮件和短信的方式表达了这些年老板照顾的感谢之情。

2017年5月,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55万余元,加班费62万余元,合计121万余元。

案情分析

甲公司刚拿到案子着实吓了一跳,我们根据对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分析。

对方提供证据如下:

1、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2、王某的工资卡银行流水

3、手工考勤表(部分原件)

4、证人证言

最关键的证据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因为有单位的公章在,你不能否认他的真实性,虽然这是提供给银行用来办理银行贷款的,但是单位应当如实出具证明,不能说出具给银行的证明就是与真实收入不相符。单位应当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这是对我们最不利的地方。

我们团队内部讨论认为,民法中法官判案采信的是优势证据,通过证据链能够使证明目的或者待证事实达到一种高度盖然的标准即可。本案中王某以收入证明作为证据核心以及诉讼请求的计算标准,只要能瓦解掉这一份证据,就可以驳回王某的诉请。

根据甲公司的陈述,我们提交了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三份

2、王某的工资表、年终奖签收单

3、银行调取的当时王某购房提交的资料

通过1、2组证据证明王某的实际工资,通过第三组证据来削弱收入证明的证明力。

庭审风云

本案,从下午1:30点开始审理,整个庭审我们围绕着王某的加班情况、收入情况展开调查辩论,将我方事先准备好的庭审思路展示给法庭,最终本案于下午19:00结束。

仲裁结果

仲裁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以收入证明系孤证为由否认了其证明力。最终因我方加班费计算错误裁定我方支付近两年的加班费4886元。

案件反思

就近几年我们接手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1、诉讼标的大(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2、多为群发性事件3、赔偿项目多,案件复杂。

面对技术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往往束手无策,单位面对劳动案件为防止模仿效应,多为强硬到底。总体上来说,劳动案件单位的胜诉率不高,这不仅反映出中国企业在管理上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而且反应了国家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言归正传,本案中,甲公司用工已经做到相对规范的要求,美中不足的是给员工出具的收入证明后没有设立防火墙,此时,应当让员工提交申请出具收入证明的报告并且存档,使劳动者不能以收入证明来主张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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