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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销售假药罪一案罪轻处罚
更新时间:2019-02-22

基本情况案由:销售假药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47月开始,被告人李某在萧山区XXX街道经营一性用品店,销售性药。201385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店铺抓获涉嫌贩卖假药的黄某,并当场在店内缴获两盒硬到底10粒)、两盒“Damiana”等药物。经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萧山分局鉴定,两盒硬到底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但外包装或说明书上却标明具有疾病治疗作用或适用症,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办案过程:

张涛律师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情况,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二、缴获的假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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