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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胡某起诉离婚一案顺利离婚
更新时间:2019-02-21

基本情况案由:离婚

案情简介:2016年,黄某与胡某经人介绍认识,后因胡某怀孕,双方去办理婚姻登记。婚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经常分分合合,双方并未办理酒席,随着时间流逝,双方矛盾不断加深,派出所多次调解,也曾起诉到法院。由于黄某疏于缴纳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按揭购置一套商品房和一辆轿车。

代理律师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办案过程:

本案属于婚姻纠纷,双方曾多次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但因被告胡某拒绝离婚未果。婚姻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更具有弹性,因此调解结案更适合婚姻纠纷。这不仅要求律师与当事人分析利弊,并适当做心理开导方面的工作,还要求双方律师之间协调沟通好,避免双方在法庭上倒戈相向。另外,本案还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促成离婚。

办理结果:黄某与胡某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黄某名下的房屋过户给胡某,胡某补偿17万元给黄某,一辆大众汽车归黄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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