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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等人非法拘禁罪一案罪轻处罚
更新时间:2019-02-21

基本情况案由:非法拘禁

案情简介:2011年,杨某为向被害人周某索要赌债,伙同被告人郭某等人至常州的某温泉浴场门口将被害人周某强行带至常州市某房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在非法拘禁期间,关某逼周某写借条,并将其转移继续看管,后周某被多次转移地点索要赌债。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办案过程:

被告人郭某等人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应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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