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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等人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轻处罚
更新时间:2019-02-21

基本情况案由:出售非法制造发票

案情简介邓某等人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并出卖给他人,共计24份,票面金额人民币1417869.66元,非法获利约8100元。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过程:

本案的难点是出售假发票的金额与获利的问题,这是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本案中张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邓某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邓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最终,法院判决:邓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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