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出售非法制造发票
案情简介:邓某等人购买非法制造的发票并出卖给他人,共计24份,票面金额人民币1417869.66元,非法获利约8100元。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过程:
本案的难点是出售假发票的金额与获利的问题,这是财产类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本案中张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邓某获利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邓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最终,法院判决:邓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