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赌博
被告人:程某、方某、岳某、杨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办案过程:
本案的难点之一是关于四被告人的获利金额问题,张涛律师在仔细阅读案卷后,以该金额为要点展开辩护。
最终,法院判决:方某、岳某、杨某、程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四个月。程某刑罚最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