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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董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9-02-18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502民初1321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女,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燕霞,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李某与被告董、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涛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计1411元,由李负担。
审 判 长  王永利 审 判 员  陈明霞 人民陪审员  魏亚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华 书 记 员  孙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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