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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吕某某、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9-02-18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502民初2689号 原告:雷某某,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吕某某、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雷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雷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雷亚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郝亚河 书 记 员 辛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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