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502民初2689号
原告:雷某某,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吕某某、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雷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雷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雷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雷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雷亚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郝亚河
书
记 员 辛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