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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炜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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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需要给予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9-02-18

【案情简介】深圳市艾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决定放弃在深圳市宝安区的租用的厂房,另行在深圳市龙岗区自行修建了厂房,决定在2013年的时候搬迁,结果大部分工人不愿意随厂搬迁,因此发生纠纷。


【本案焦点】公司是否可以搬迁?搬迁后的员工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公司因自身的业务发展搬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员工认为公司搬迁致使劳动合同履行地有了重大变更,因此需要得到员工的一致同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迁出市行政区域是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但本案只是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搬迁,因此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本案判决结果】

1、裁决驳回20多名员工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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