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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不服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19-02-17
黄XX不服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2019年01月28日 | 发布者:罗联湖 | 点击:46 | 0人评论 摘要:案情简介:黄XX是XX公司员工,后被派遣至X邮储银行工作,2016年6月,黄XX骑车去上班,在上班途中,由于雨天路滑,为躲避地上树木不慎滑倒,造成骨折,2016年7月,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后人力资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黄XX是XX公司员工,后被派遣至X邮储银行工作,2016年6月,黄XX骑车去上班,在上班途中,由于雨天路滑,为躲避地上树木不慎滑倒,造成骨折,2016年7月,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后人力资源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其理由是黄XX受伤属于意外事故并非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工伤认定,黄XX不服,后委托本人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骑助力车途中自行摔倒是属于交通事故,还是意外事故?本人从理论上以及交通事故的定义上首先阐明骑自行车在途中摔就是属于单方交通事故,单方交通事故也是交通事故,这就首先可以确定人力资源局对黄XX以非交通事故为由的不予工伤认定的理由是错误的。2、该案的另一个焦点是人力资源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于单方交通事故,在没有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籍有权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对此本人向黄XX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材料证实并认可黄XX系在上班途中骑助力车摔倒,并且本人还收集事故发生的天气(事故发生当天以及前几天,该地持续降雨)、以及黄XX从家里到单位上班的地图路况、单位上班时间表、人力资源局认可的客观事实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黄XX在该起事故中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主要责任。并且从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法理上说明交警不可能对任何事故都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并不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材料妥当后,黄XX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双方经过一审、二审判决,中院最终维持原判,支持黄XX的诉讼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局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书。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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