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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2-13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某,女,身份号码:36**********,汉族,***人,住江西省**市**区**镇**村**组4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男,身份号码:36***********,汉族,****人,住江西省*****组40号。

原告黄**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告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黄**、黄**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端午节期间惊人介绍相识,2008年5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婚后原、被告双方虽一度夫妻感情较好,但之后双方不能以家庭为重,彼此缺乏信任,遇事又不能正确处理,致其夫妻关系主见恶化。原告曾与2017年5月份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做工作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但之后双方仍不能进行有效沟通,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现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被告同意有条件与原告离婚,这说明被告也有离婚的意愿,本案经调解和好无效,且双方已分局生活近5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问题,本院综合考虑两小孩随被告生活实践较长的现状,本着尊重小孩的意愿,并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子女应由被告继续抚养为宜。被告承诺愿意独自承担两小孩抚养费,放弃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黄**与黄**离婚;

二、子女黄**、黄**由被告黄 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被告黄**独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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