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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卫某某严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华希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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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某,女,198X年XX月XX出生,汉族,XX市XX县人,现住XX市XXXX新区XXXX工业园X栋X楼,身份证号:50023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卫XX,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 XX号,身份证号:4127XXXXXXX。

被告:严X,男,198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3625XXXXXX。

原告黄某与被告卫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华XX、被告卫某某、严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俩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9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X月X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俩被告分别于2017年XX,后续省略。

关于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俩被告虽否认借条上卫某某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亦未申请笔迹鉴定。本院认为,即使借条上的签名并非被告卫某某本人所签,因借款均是汇至被告卫某某的账户,被告卫某某也曾通过其账户向原告付款,结合其他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在归还了XXXX元后,双方的聊天记录仍出现了支付利息的聊天内容,本院认为,被告卫XX对涉案借款是知情的。该笔债务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被告卫某某没有收入来源,本院认为该笔借款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故对被告卫XX辩称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对借款不知情,涉案借款不属于共同债务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卫某某、严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借款19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续略


审判员 胡X

二〇二〇年十月XX日

书记员 涂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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