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签署的借条、借款合同是认定借款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有了合法有效的借条,若老赖逾期不偿还借款,法院会依据借条判定老赖清偿债务。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 0106 民初 14962 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15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9000元,用于买车,后拖欠不还。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至实际清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吴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被告于2015年10月16日签署的《借条》一份,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69000元用于购买荣威350 轿车。原告同时提供被告购车发票一张,称该发票系被告买车后抵押在原告处的。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有被告签署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收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利息的计收依法同时不得超过年利率6%的标准。
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69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被告吴某某还清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6%的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0元、保全费71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