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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艳宾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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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删除文章,微信平台不侵犯名誉权
更新时间:2019-02-25

【经办律师提醒】

1.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 在本案中,我方代理的腾讯公司仅是微信公众号平台的提供者,在接到原告连云港某公司删除微信公众号不良信息的请求时,我方当事人立即删除文章,并未扩大该文章对原告名誉的影响,故我方当事人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706民初1645号


原告:连云港澳洋xx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姚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律师。

被告:南京绍清文化xx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路xxxx城。

法定代表人:汪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xxxx路xxx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律师,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和合文化xx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x号xx大厦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律师。

被告:生活圈网络技术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xx路。

法定代表人:武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思源xx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xxx路xx号xx国际公寓x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连云港澳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洋公司)与被告南京绍清文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清xx公司)、深圳市腾讯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江苏和合文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xx公司)、生活圈网络技术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活圈网络公司)、江苏思源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xx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盛xx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10月19日、12月14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澳洋公司、被告绍清xx公司、和合xx公司、生活圈网络公司、思源xx公司三次开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腾讯公司参加了前两次庭审,第三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于开庭前提交了书面代理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澳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各自网站、微信公众号针对原告的不实报道评论信息;2、判令各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责令各被告在各自相应网站、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与人民法院指定的报刊公开刊登致歉声明;3、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整。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连云港市“港城一品”商品房楼盘的开发公司。被告绍清xx公司、和合xx公司分别为腾讯网连云港站、新浪乐居连云港站实际运营主体,且分别为腾讯公司、新浪公司在连云港市的常设授权经营机构。被告生活圈网络公司、思源xx公司分别是连云港生活圈和hello连云港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2016年1月30日,被告绍清xx公司派员在原告售楼处拉横幅,内容为:无良奸商,还我血汗钱,还钱!还钱!!!。拍照后迅速离开。随后,被告绍清xx公司于当日在腾讯网连云港站发布原告公司门口被拉横幅的照片,并捏造不实报道,主要内容为:“连云港不讲诚信哪家强—港城一品,〔导读〕连云港哪家楼盘最不要脸?非港城一品莫属!!”,并分别列举“价格欺诈”、“销售数据公开造假,制造热销假象,欺骗消费者”、“公然对抗,违反国家法律”。另在其发布内容中述称“已被相关职能部门立案侦查”等虚假信息。被告和合xx公司在新浪乐居房产板块发布“【曝光台】‘港城一品’目无法纪,被拉横幅!第一、价格欺骗;第二、销售数据公开造假,制造热销假象,欺骗消费者;第三、公然对抗、违反国家法律。”等内容。被告生活圈网络公司在连云港生活圈微信公众号发布:“新海新区一楼盘被人拉横幅讨债,售楼处大门紧闭没人理。并利用绍清xx公司自拍的照片自编文字,加入“连用三个还钱和多个感叹号,可见拉横幅讨薪的人对开发商恨到什么程度!”、“不知里面的人是跑了还是躲起来了。”等误导、煽动性语言;被告思源xx公司在hello连云港微信公众号发布:“连云港新海新区一楼盘目无法纪!被人拉横幅讨债!”并引用绍清xx公司及和合xx公司的网页文字内容及图片。上述被告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中登载上述不实信息,利用绍清xx公司自拍的图片自编文字,以第三方媒体报道的角度,利用自身公众媒体资源,恶意损害原告公司商业信誉并肆意传播,严重侵害原告公司的名誉权,导致潜在客户误认为原告公司系失信企业,从而对原告公司楼盘品质、企业信誉产生怀疑,给原告公司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与经济损失。被告绍清xx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和合xx公司、生活圈网络公司、思源xx公司未经核实即转载不实报道并进行臆造渲染,扩大侵权范围,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被告腾讯公司纵容其在连云港的授权经营机构即被告绍清xx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侵权信息,应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绍清xx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网上报道是一篇真实的报道,我公司与原告之前存在合作关系,因原告单方增加考核比例,单方违约,致使双方合作终止,现原告欠我司垫付款及提成款的相关费用数十万元,我司将另案向原告主张。对于新闻报道中所列举的价格欺骗,销售数据公开造假,制造热销假象,欺骗消费者,公然对抗国家法律等情况均属实,且原告在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调查,情况均属实,综上所述,我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诉称的造成的巨大的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腾讯公司辩称,1、被告绍清xx公司发布的新闻文章并无造假,该文章所载内容转自新浪乐居网且属客观、真实的报道,该文章的贬低评论均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不构成侵权;2、“腾讯房产连云港站”上的涉案文章发布主体是绍清xx公司,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提供了一个新闻平台,且腾讯公司已尽到作为平台提供方应尽的合理的监督管理责任,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纵容行为,因此不应再承担额外的责任;3、腾讯公司并非涉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在应对相关纠纷的过程中亦无过错,在知晓该侵权纠纷的情况后,虽尚未认定构成侵权,但本着负责任的态度,第一时间将相关文章予以删除。因此即使本案中相关方有侵权行为存在,不应由腾讯公司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更不应由腾讯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4、原告主张的损失100万元,毫无根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和合xx公司辩称,1、我司在新浪乐居板块发布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因发布“港城一品”销售广告违法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立案查处,经该机关查实的原告的违法材料,能够证实我司发布的报道内容属实;2、尽管没有证据证实我公司及新浪乐居总部存在侵权事实,但新浪网乐居总部还是于2016年3月21日主动删除了我司在新浪乐居板块发布的涉案新闻报道;3、原告要求和合xx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没有依据。

被告生活圈网络公司辩称,1、我司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过错,我司在原告被拉横幅这一事实基础上从旁观者与消费者的角度提出了一些疑问,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因此我司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2、原告就我司发布的信息提出疑问后,我司考虑到信息存在争议,对信息内容进行了及时删除,我司是连云港市本市的小自媒体,影响面极小,更没有对原告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3、原告主张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绍清xx公司联合其他被告广为传播不是事实,我司发布信息并非受到其他被告的授权或指使,在发布前也未与其他被告共同策划,因此我司与其他的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法律关系;4、连云港生活圈微信公众号因与本案无关联的刑事案件而被查封。

被告思源xx公司辩称,1、我司没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观过错,我司发布的信息是从其他被告处转载,是基于对腾讯公司及生活圈网络公司文章的真实性审核的信赖,并经过了解发现相关文章并无不实之处,故我司的行为也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2、原告就被告发布的信息向被告提出疑问后,考虑到信息存在争议,我司对信息内容进行了及时删除,我司是连云港市本市的小自媒体,影响面极小,更没有对被告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3、原告主张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绍清xx公司联合其他被告广为传播不是事实,我司发布信息并非受到其他被告的授权或指使,其在发布前也未与其他被告共同策划,因此我司与其他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法律关系;4、hello连云港微信公众号因与本案无关联的刑事案件而被查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原告提供的被告绍清xx公司员工现场拉横幅的照片,被告绍清xx公司虽不认可,但结合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30日,被告绍清xx公司因与原告公司就楼盘推广合作事宜产生纠纷,派员至连云港“港城一品”售楼处前拉横幅并拍照,横幅内容为:无良奸商,还我血汗钱,还钱!还钱!!!。当日18时20分许,被告和合xx公司首先在新浪乐居房产板块发布该图片及文字评论—“【曝光台】‘港城一品’目无法纪,被拉横幅!连云港港城一品因为各种目无法纪行为,被市民拉横幅!!最近,媒体接到不少市民关于该项目的声讨,下面一一列举:第一、价格欺骗;第二、销售数据公开造假,制造热销假象,欺骗消费者;第三、公然对抗、违反国家法律。”等内容。当日19时57分许,被告绍清xx公司在腾讯房产板块发布“港城一品”售楼处门口被拉横幅的照片及文字评论。主要内容为:“连云港不讲诚信哪家强—港城一品,〔导读〕连云港哪家楼盘最不要脸?非港城一品莫属!!”,并分别列举“价格欺诈”、“销售数据公开造假,制造热销假象,欺骗消费者”、“公然对抗,违反国家法律”,另在其发布内容中述称“已被相关职能部门立案侦查”等。随后,被告生活圈网络公司在连云港生活圈微信公众号发布:“新海新区一楼盘被人拉横幅讨债,售楼处大门紧闭没人理”。并利用绍清xx公司自拍的照片自编文字,加入“连用三个还钱和多个感叹号,可见拉横幅讨薪的人对开发商恨到什么程度!”、“不知里面的人是跑了还是躲起来了。”等文字;被告思源xx公司在hello连云港微信公众号发布:“连云港新海新区一楼盘目无法纪!被人拉横幅讨债!”并引用绍清xx公司及和合xx公司的网页文字内容及图片;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腾讯公司已对相关文章予以删除,新浪乐居板块也删除了相关文章。原告因本案与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师费10万元,并因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3000元。

2015年11月19日,因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法,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澳洋公司立案调查,该局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原告所发布的广告有以下违法内容:1、有“花果山大道之于连云港正如南京路之于上海,其所在片区代表了当代城市现代化的最高水平”字样;2、有“在港城一品独享5分钟生活圈”、“至体育中心、至万达广场、至人民医院、至连云港实验学校、至花果山风景区,车程5分钟可达”、“800米紧邻第一人民医院”、“毗邻万达广场”等字样,上述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该案目前仍在调查处理中。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侵犯法人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是诋毁、诽谤。诋毁、诽谤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散播某种虚假的事实,降低或者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对法人的诋毁、诽谤,就是行为人通过发布虚假的消息或不公正的评论损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指导网络用户利用其它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绍清xx公司因与原告商业合作事宜产生纠纷,利用其系腾讯房产连云港站经营主体的便利,虚构原告公司被人拉横幅索债的事实,并在腾讯房产连云港站发布虚假信息,且在评论中使用了明显含有侮辱性的文字,随意贬损原告,对原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的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和合xx公司先于绍清xx公司在网络上发布涉案图片并发表相关评论,并对此不能给出合理解释,因此其对绍清xx公司诋毁、诽谤原告的行为应当是明知的,应与绍清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生活圈网络公司及思源xx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号的帐号主体,均负有一定的社会导向责任,对于所发布报道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应尽审查义务,以避免将网络沦为个人情绪的宣泄平台,造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但侵犯法人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应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的规定,即存在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产生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生活圈网络公司及思源xx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图片及文章系转载,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被告生活圈网络公司及思源xx公司对于绍清xx公司诋毁、诽谤原告的行为是明知的,且在接到通知后也及时对相关文章予以删除;被告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措施,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生活圈网络公司、思源xx公司及腾讯公司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相关评论及图片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均已删除,因此要求停止侵权、删除相关报道及评论信息的诉求本案中已无需处理;关于赔偿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律师费、因证据保全支付的公证费及因商业信誉受损导致的正常经营及盈利损失,证据保全费用3000元及律师费中合理部分可认定为原告的损失,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费中合理部分本院认定为5万元;原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导致一定利润损失,应属客观存在,该损失本院酌定为10万元;原告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责令被告在各自相应网站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的诉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绍清文化xx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和合文化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连云港澳洋置业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53000元;

二、被告南京绍清文化xx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和合文化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腾讯房产网站板块、新浪乐居网站板块显著位置上刊登向原告连云港澳洋置业有限公司的道歉声明,道歉声明内容需事先经本院审核;

三、驳回原告连云港澳洋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澳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被告南京绍清文化xx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和合文化xx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000元,两被告连带负担的部分于给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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