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韩伟静律师
辽宁-沈阳
从业27年 主办律师
29
好评人数
117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一起医疗纠纷案的因果关系鉴定的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1-09-07
申 请 书

申请人:萨XX,女,出生,满族,现住苏家屯区
被申请人:谢XX,男。
申请事项
1,请求对被申请人患有的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及白细胞减少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注射的双黄连注射液和磷霉素钠混合配制剂有无因果关系。
2,如有因果关系,请求依法明确此混合配制的药物注射到体内对所出现的上述后果的参与度及持续时间的长短。
3,如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依法明确自身免疫性贫血及白细胞减少的原因。

事实与理由
2006年8月8日,被申请人因‘咽痛、咳嗽、周身不适’到申请人负责的苏家屯区林盛堡镇英窝村卫生室就诊。通过一系列检查后,初步诊断:上感。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抗感染治疗。用药第三天,在被申请人要求换药的请求下,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注射了磷霉素钠与双黄连注射液的混合剂(诊断与注射用药详见用药处方及病历)。无效后去上级医院。
2006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住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同年9月1日出院,被诊断为‘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
2007年1月22日,被申请人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2007年7月3日,沈阳市医学会认为:该患者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及白细胞减少与感染后免疫功能紊乱,导致严重抗自身血细胞抗体有一定关系,做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被申请人不服,向辽宁省医学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医学会做出鉴定:患者继发性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和白细胞减少与用药方法不当(指申请人将磷霉素钠与双黄连注射液的混合配制)有一定关系,故认定‘本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申请人负责的卫生室承担次要责任。
申请人认为,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缺少医学依据。被申请人患有的是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及白细胞减少,而不是药物性溶血性贫血,此病完全是自身免疫功能的问题,是免疫功能紊乱所产生自身抗体,结合在红细胞表面或游离在血清中,使红细胞致敏,或激活补体,红细胞过早破坏而发生溶血情贫血,白细胞减少在停药后即恢复,如长期白细胞减少也是一种虚劳范畴。而本例被申请人只用了一次双黄连与磷霉素钠混合制剂,也不可能导致如此长期和严重的后果。现被申请人又次起诉,要求申请人承担2009年住院的费用,为避免日后无休止的诉争,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申请事项中的各项进行司法鉴定,望准许。

此致
申请人: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