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XX与抚顺市中医院医疗纠纷案
重新鉴定申请书(原创)
申请人:宋XX
被申请人:抚顺市中医院,住所地抚顺市 区。
申请事项
1,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提供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2,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过错诊疗行为与申请人的左肾损伤后果进行因果关系的鉴定。
3,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
4,请求对申请人的左肾损伤后果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
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6日,申请人因左侧腰部不适,就诊于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以‘泌尿系结石’为诊断收入院。
患者入院前泌尿系彩超(中心医院2015年4月29日):左输尿管结石,左肾积水。(注:申请人在中心医院体外碎石一次已明确告知被申请人)。
2015年5月6日,被申请人处彩超:左侧输尿管上段结石,同侧输尿管扩张,肾积水。同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做体外冲击波碎石。碎石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结石没有打下来,一个星期后再做。
5月1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再次体外碎石,时间大约一个多小时,申请人出来后没有多长时间,感觉腹痛,身体严重不适,脸色苍白,说话有气无力,全身也无力,尤其是左肾位置十分疼痛难忍,被申请人做了临时处理,打了三次止疼针,每次间隔大概1小时左右,但申请人的疼痛并未减退,最后打了一针杜冷丁疼痛略微减轻。
5月14日,CT影像报告:体外碎石后复查,左肾包膜下血肿,肾周及腰大肌前外侧积血。
5月15日,医方彩超:超声所见 肾实质受压变形 可见低回声区结论为 左肾形态异常 左肾被膜下低回声区 血肿不除外
2015年7月27日,患者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大一院做双肾动态ECT检查,结论为:左肾血流灌注降低 肾实质功能中度受损 排泄功能延缓。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外院已经做了一次体外碎石的情况下,又为申请人做了两次,且强度不变,是造成申请人左肾损伤的直接原因,抚顺市医学会对于损伤原因虽给予明确,但以事前已告知申请人为由,认为是并发症,进而认定被申请人没有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申请人不服此鉴定结论。
申请人认为抚顺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没有法律依据。并发症并不是被申请人不具有过错的保护屏障,出现了并发症,但医方存在过错,依然要承担责任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第二次碎石时机不当,强度过大,对于前两次碎石后的申请人病情没有给予正确判断,武断进行第三次碎石,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被申请人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故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望准许。
此致
抚顺市卫生局
申请人: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