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安艳宾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2年 主办律师
7
好评人数
33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有协议与对账单,追回欠款获全额支持
更新时间:2019-01-15

经办律师提醒:

签订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不仅需要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在案件中,被告作为付款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依据我方提供的《三方协议》、欠款账单认定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判定被告赔偿应当赔偿我方欠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我方提出被告支付的欠款金额及律师费款项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05民初2517

原告:广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艳宾,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某某,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某某。

原告广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安艳宾、某实习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66797元,并就该欠款的支付事宜,双方签订了《三方协议》,在该协议中,双方确认该欠款数额,并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当月起,每个月向原告支付不少于1万元货款,并于2016730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但被告至今却未归还任何一期。因此,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6679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343.7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追回欠款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1万元,办案差旅费1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开庭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1012日,原、被告签订《三方协议》,确认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的货款为166797元,被告承诺于2016730日还清所有的欠款,每个月付款到原告不得少于1万元,从协议签订当月起支付;如被告逾期未还款,则视为违约,被告同意按拖欠款项总额的8%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有一方违约,须承担本合同项下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办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若不能按协议约定支付欠款,其中任何一期还款逾期超过十日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的全部欠款等。另,原、被告对账确认201531日至201592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总计166797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追讨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原告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了广东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2016317日,广东泛美律师事务所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166797元,并提供原、被告签订的《三方协议》及双方确认的对账单予为证,被告亦未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66797元、协议约定的违约金13343.76元及律师费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对其实际支出差旅费100元的事实予以证明,故对于该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原告该项诉请依据不足,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797元及违约金13343.76元;

二、被告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10000元给原告广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