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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律师助力案件和解,追回百万工程欠款?
更新时间:2019-01-12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装修办公楼,合同标的4772544元。2016年4月6日,A公司与B公司进行决算,工程款为532.23万元,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140.23万元未支付,B公司将债权转让给陈先生,并向A公司进行通知,A公司在回执上盖章确认。因A公司迟迟不向陈先生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陈先生向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求助。

二、律师行动

2017年12月16日,陈先生委托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处理此事,律所白德营主任指派郭世斌律师办理,郭世斌律师详细的向陈先生了解案情,经过陈先生反馈调查核实,及时保全A公司名下车辆8辆及A公司应收债权140.23万限制第三方向A公司支付。

2018年1月12日,A公司认为本案不应由审理的法院管辖,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我所律师针对A公司的管辖异议的理由据理力争,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状,最终法院采纳我所律师观点,驳回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2018年3月12日,A公司认为法院保全超标的,向法院申请解除超标的查封申请,经我所律师查明,发现应收债权因质量纠纷存在不确定性,且8辆车已经私下抵押给别的债权人,随据实向法院陈述,送达不同意解封答辩状,最终征得审判法官认可,不同意A公司的解封申请。

2018年5月22日,经律师及陈先生的不懈努力,终于与A公司领导达成和解意向,最终经过法院的确认,出具民事调解书,A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欠款140.2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22421元,达到陈先生预期目的。

三、律师点评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系一起因建设工程引发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一份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必须达到四个条件,第一、债权必须合法有效。第二、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第三、债权的转让必须具有转让性。第四、必须转让通知到债务人。本案中,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转让行为有效,A公司应当向陈先生偿还欠款140.23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同时提醒大家遇到法律问题及时维权,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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