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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及预防——案例警示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更新时间:2020-08-08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

二、裁判要旨

被告人董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月1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酒后驾驶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3mg/100m1。超过醉酒临界值,属于醉酒驾驶。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五、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被告人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律师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开车,害人害己,不要等到发生事故才追悔莫及,请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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