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案例
李洪观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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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被告: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000元;2、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19日15时30分左右,*驾驶的鲁RA号北京牌低速自卸货车,在327线437KM+570M处,倒车时与王友起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三轮摩托车乘车人*受伤住院治疗,双方车辆损坏。根据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出具的菏公交认字【2011】第050号认定书,确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段银各治疗终结,此次事故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牡丹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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