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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利律师
河南-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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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462万,判处缓刑四年
更新时间:2018-12-28

2014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田某作为辽宁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该公司经理张某甲,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等方式向外宣传,该公司与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XX制造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有借款合同,需要筹集资金,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吸收X智等62人次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62万元。

检察院以被告人田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后,协调退款给受害人取得谅解等,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等具有多种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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