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岳先生驾车时在朝阳区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停靠在路边的环卫车辆相撞,岳先生就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对方车辆为停止状态,认为其无违法行为,倾向于由岳先生本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岳先生父母70多岁,孩子尚未成年,如果真的由岳先生本人承担全责,拿不到一点赔偿,今后老人孩子的生活将异常困难。
本所重大交通事故处理小组在此时介入本案,接受了岳先生家属的委托,在交警部门查阅案卷的过程中,找到了突破口。虽然事故发生后对方车辆是位于非机动车道内,但结合双方车辆的接触部位,现场地面痕迹、碎片散落范围等因素,可以推断出对方车辆原停车位置有部分位于机动车道内。本所律师将此情况与交警部门进行了沟通,交警部门在重新核实后认可了这一结论,最终认定对方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所律师再接再励,准备了岳先生生前工作方面的证据,通过在法庭上的陈述,法官也同意了我方的观点,按照城镇标准支持了死亡赔偿金以及老人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最终判决岳先生的家属获得了六十余万元的赔偿。
综上,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事故的责任是决定最终拿到多少赔偿款的重要因素,本所重大交通事故处理小组有着丰富的与交警部门沟通的经验,只有帮助受害人争取到最有利的责任划分,才能保证受害人家属获得最高额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