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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婆婆状告儿媳诉请继承儿子房产
更新时间:2011-09-02

九旬婆婆状告儿媳诉请继承儿子房产
作者: 王雪

中国法院网讯 近九旬老太李某起诉儿媳要求继承儿子生前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称:原告的儿子于2007年12月11日因病去世,生前遗有位于昌平区天通苑小区东苑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于2002年颁发产权证书。据了解,被告王某是在其儿子郑某去世前三个月与郑某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如情况属实,则郑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原、被告二人。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儿子生前二分之一房产。

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因原告李某现已87岁,且被告多次表示看望原告均被原告家人拒绝。即使原告在世,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没到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异议。王某和郑某领取结婚证之前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二人自 1990年以夫妻关系共同居住生活至2007年9月20日二人登记结婚,已构成法律规定的事实婚姻。涉诉房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共有财产。原告诉请继承涉诉房产二分之一份额于法无据。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同时,原告应当依法承担郑某生前所欠债务。涉诉房屋是郑某生前按揭贷款所购买,至今尚未偿还完毕,属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应当依法承担郑某生前所欠债务。

关于结婚时间的说明。王某称:王某的家人非常反对二人的婚事,甚至王某的父母至今还不知王某已和郑某结婚,王某结婚登记出示的户口本是在王某的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拿出的。二人结婚的根本目的也不是为了财产。郑某生前曾多次表示要把涉案房产过户到郑某的名下,王某均未同意。郑某的病情确诊后,郑某要求和王某进行结婚登记。郑某曾表示:结婚一是为了了却其多年的心愿;二是冲一冲晦气,希望藉此病情能够好转。因此,原告诉求继承涉诉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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