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疗事故 签字先后顺序无法笔迹鉴定
2011年4月19日6时02分孙XX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车到达XX医学院XX医院院内。被告称到达现场后,佟XX心跳、呼吸、脉搏均已丧失,肢体僵硬,心电图显示没有波动,临床确定死亡,并向家属交代清楚,家属不要求抢救签字。原告称120到达现场时佟XX并没有死亡,签字单中是孙XX先签字,内容是后填写的。原告要求赔偿于2012年7月5日起诉来院,后撤回起诉,后于2015年8月11日再次起诉来院。
另查,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签字单上的书写内容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鉴定机构。案件审理过程中孙XX死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XX急救中心院前出诊病历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签字单上是孙XX先签的名,内容是后填写的,经其申请及联系多家鉴定机构,均无法鉴定。本院已经为原告做出笔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没有找到相应鉴定机构,将驳回其诉讼请求。现指定期限已过,没有相应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孙XX承担。
沈阳医疗事故 签字先后顺序无法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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