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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锦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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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一起涉嫌聚众斗殴罪案件
更新时间:2018-11-21

【案情】2017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因和“光头”陈某(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双方电话争吵并约定在福建省某市某便利店打架。后被告人林某联系同案犯林某1(已判刑),让其叫人一起到便利店。后同案人林某1纠集同案犯林某2、林某3、林某4(均已判刑)前往便利店与被告人林某汇合。被告人林某携带铁制甩棍、同案犯林某1携带一把塑料仿真短枪、同案犯林某2携带一把塑料仿真短枪、同案犯林某3携带一把菜刀以及同案犯林某4先后到达便利店。被告人林某等人在便利店未见到“光头”,以为便利店门口站立的陈某1、陈某2等人是“光头”纠集的人员,便持工具对陈某1、陈某2等人进行追赶殴打,造成陈某1头部等处受伤、陈某2右脚踝等处受伤。经某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1、陈某2二人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182月7日,被告人林某向某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85月18日,被告人林某和同案人林某1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陈某1、陈某2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取得被害人陈某1、陈某2的谅解。

【检察院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林某的家属委托我作为在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庭审,因为持械聚众斗殴,量刑是三年以上,那么唯一能够尽快出来的办法就是争取缓刑,所以庭审辩护最主要就是围绕是否适用缓刑来阐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案发后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主动投案自首,应当视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消除犯罪负面影响,再危害社会可能性低,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结伙积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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