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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留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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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8-10-28

案例:张某、伍某于2003年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张某父母所在单位正在进行房改的房屋中。2007年4月,张某、伍某居住的房屋完成房改,该房折价18000元,其中扣除折旧、张某父母工龄及张某1994年交房的住房租赁押金等,张某、伍某实际补交21000元房款后取得该房的共同所有权。2009年1月,伍某将该房隔成两部分各开一扇门,两人分开居住。2010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现就该房如何分割和处理咨询本律师意见。

周留侠律师解答: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发给职工,因此,房改房中的优惠包含参加房改房一方父母的财产险利益。实践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一般应登记于参加房改的职工名下。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但对该条的适用条件是房改房的产权登记的参加房屋的一方父母名下。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于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视为对子女乙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如果张某父母的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张某和伍某双方名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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