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分别多次向被告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提供名称规格为ZY-TQC-2(240MA)、全电压无频闪、ZY-GLUL-420等LED日光灯电源。原告送货至被告处,并且经被告员工签字确认。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合计35000元,至今为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8007.3元。 2016年5月5日,双方经过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5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8007.3元。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28007.3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