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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史敦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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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从业11年

被告人赵某因故与被害人陈某发生矛盾并找到吴某、刘某锋报复陈某。2013年1月21日17时许,被害人陈某下班走出厂门时,在厂门口附近的赵某便给吴某、刘某锋指认出陈某后离开,因担心此二人将陈某打得过重,赵某还给吴海手机发短信称“记得不要打头”。之后吴某、刘某锋尾随陈某由宝安乘地铁至龙华。当晚22时30分许,吴某、刘某锋二人在龙华三联路与东环一路交叉口处对陈某进行殴打,其中吴某手持一根铁棒击打陈某的头部(被害人陈某伤情经法医鉴定属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因本案住院9天,医嘱全休1个月,计误工期39天。提交本人案前月平均工资为11,000.34元,未提交护理人员月平均工资。经被害人陈某妻子张某某当庭证实,另行起诉的同案犯吴某已赔偿陈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万元整。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15,309.5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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