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3年6月,孙某带着不满6岁的儿子嫁给初婚的吴某,婚后的几年生活也算是相敬如宾,吴某对孙某的孩子视如己出,甚至一直不要自己的孩子。并且在孙某孩子结婚时,卖掉自己婚前的房子给儿子买了一个大房子,然而就在孙某孩子结婚后不到一年里,孙某将吴某赶出家门,与其分居,并签订了分居协议,协议约定二人分开居住,孙某给予吴某60万。但事后孙某只拿到30万,并拿着这些钱买了套小房子一个人居住,不料2017年收到孙某离婚的开庭通知书。此时林某最担心的是孙某会不会分割其现有房产。另当初约定给的钱是否可以全数要回。
律师的代理意见:
周律师认为分居协议在关于财产的约定上实质是对夫妻财产的一种分割,该协议出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当有效。
最终结果:
后经法庭了解,促成了双方调解结案,吴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吴某的房屋仍归吴某个人所有,孙某于收到调解书后10日内给予吴某剩余的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