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敏律师
浙江-杭州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2
好评人数
7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一起房屋买卖纠纷,红线图来定成败
更新时间:2011-08-25
位于杭州市某区的一个市场,系A房产公司投资开发,该市场与B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GD家园毗邻,两物业间以围墙为界。因不利于相关业主通行,造成纠纷,相关业主多次向相关部门信访。2005年10月21日,在区建设局、规划局、信访局组织下,两公司达成《协议书》一份:1、A公司同意B公司拆除两个物业之间的围墙和一处平房;2、B公司在别处建造一处两层营业用房补偿给A公司并支付土地使用权费130万元。该协议由区建设局、规划局鉴证盖章。
协议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13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费,拆除了两物业间的围墙和一层平房,并在别处建好了一处二层的营业用房。但B公司在准备将营业用房按协议约定过户到A公司名下时,发现被拆的围墙和一层平房并不在A公司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故拒绝将营业用房过户到A公司名下。
于是,A公司将B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1、B公司将营业用房过户到A公司名下;2、B公司承担违约金(按590元每天从2006年10月21日计算至营业用房三证交付之日);3、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B公司被起诉后,委托了我所项坚民和网民律师办理该案,接受委托后我们向区国土局调阅了案涉物业的土地出让合同、红线图、宗地图、用地审批手续、规划许可证等资料。经过认真仔细的工作,我们发现包括被拆的围墙和一层平房及市场所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原先都是某工具厂。但A公司受让的只是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拆的围墙和一层平房却不在A公司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也就是说,A公司对《协议书》中项下的围墙和一层平房及所附土地并不具有任何权利,进而也无权要求B公司对其进行补偿。该《协议书》虽然由区建设局、规划局鉴证盖章,但我们认为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机关应当是国土部门,因此建设局、规划局鉴证盖章并不具有确认A公司即是一层平房所附土地的权利人的效果。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合法有效,围墙和一层平房被拆后,相应的土地成为了GD家园的道路和绿化用地,已取得实际利益,因此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我们向市中院上诉。为了让围墙和一层平房所附土地是否在A公司用地红线范围内,我们向区国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国土局公开围墙和一层平房所附土地是否出让、如已出让则公开受让人信息。后国土局书面回复,围墙和一层平房没有任何出让信息。
最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判决, B公司无需将营业用房过户到A公司名下,也无需承担违约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