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谷新杰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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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答辩书
更新时间:2011-08-23
民事答辩意见
一、 李守亮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构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二、请求被告人向其支付被抚养生活费有异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已经取消。这是因为向受害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的理论依据是收入减少说,侵权人在向受害人支付残疾赔偿金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残疾而引起的损失已经得到填补,在此情况下再要求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及侵权责任的填补损害的原则。
三、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时间是2010年7月1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是对民法通则所作的解释,其实施时间是2004年5月1日。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当然适用侵权责任法来确定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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