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谷新杰律师
山东-济南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71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1-08-21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71年9月30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XX县XX镇XX村589号,现被羁押于山东省第一女子劳教所。
申请人因对济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的济劳决字[2011]00061号劳动教养决定及济劳教更字(2011)第2号决定不服,为此特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此复议申请,请求济南市人民政府撤销济劳决字[2011]00061号劳动教养决定及济劳教更字(2011)第2号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 济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济劳决[2011]00061
号劳动教养决定及济劳教更字(2011)第2号决定程序违法。
1、申请人窝藏赃物一事,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在2011年1月4日对其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决定,且执行完毕。也就是说,对申请人的这一违法事实,已经处理完毕,申请人已经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让申请人想不到的是:就同一违法事实,济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又对申请人作出了济劳决字[2011]0006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并将申请人移交至山东省第一女子劳教所进行劳动改造。根据"一事不再罚"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济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又对申请人作出的济劳决字[2011]00061号劳动教养决定,明显程序不对,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在济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济劳决字[2011]00061号劳动教养决定的当天,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作出撤销市中公决字[2011]第00014号对申请人处罚的决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在2011年1月4日作出的市中公决字[2011]第00014号对申请人处罚的决定,在2011年1月14日已经执行完毕,且公安机关也承认是释放申请人了。在此前提下,公安机关再作出撤销市中公决字[2011]第00014号对申请人处罚的决定,是程序错误,已经执行完毕了的一个行政处罚,且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能撤销的了吗,除非公安机关认为处罚错误才能撤销,并进行赔偿才行。另外,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以申请人的行为符合劳动教养为由作出撤销市中公决字[2011]第00014号处罚,但有个前提是,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应该由济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来审查、决定,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以此为事由撤销其作出的决定明显越权。故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撤销对申请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处罚,也是程序错误的。
3、申请人在2011年1月14日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被释放后,回老家并不违法。济劳教更字(2011)第2号决定中称的"1月14日释放后即跑回老家,办案单位未能将其送劳动教养所执行劳动教养"也是明显违法的认定,因为"济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济劳决字[2011]00061号劳动教养决定"是在2011年1月24日作出的,那时的办案单位怎么会有先知先觉而将申请人送往教养呢?!所以此决定中的认定"申请人跑、办案人员将其抓获",将是与事实不符的。
以上两小点,申请人认为:在对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程序上,是错误的,对同一件违法事件,只能对申请人进行一次处罚,在公安部门对申请人的处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济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又对申请人进行劳动教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错误处罚。
二、济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在济劳决字[2011]00061号劳动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1、济劳决字[2011]00061号劳动决定书中认定的烟丝重量与实际不符。申请人在摊位上销售烟丝的实际重量为10斤,在其家中查获的实际重量为30斤,而不是决定书中所认定的10公斤和30公斤。
2、申请人对济劳决字[2011]00061号劳动决定书中认定的销售烟丝价值表示异议。因申请人对涉案烟丝的重量持有异议,所以对涉案物品的价值也持有异议。
三、济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劳动教养。屡教不改者至少被教育改造两次,行为人在此之前仅仅因窝藏赃物被行政拘留一次,还难以称得上屡教不改,所以对其适用劳动教养明显不当。
另外、申请人仅仅小学文化且没有职业,出于维持生计的动机在村镇集市销售烟丝,仅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制度,属于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济劳决字[2011]00061号所认定的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办法》第十三条:劳动教养期限应当与行为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已经对申请人执行拘留和罚款的情况下,再对申请人作出长达一年三个月的劳动教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合以上实际情况,申请人认为:此案在处罚的程序上是错误,实体认定和适用法律上也是有误的,为此,申请人请求济南市人民政府撤销济劳决字[2011]00061号劳动教养决定及济劳教更字(2011)第2号决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济南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注:[2011]0006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申请人是在2011年4月15日收到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